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日(3日)表示,為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,修正「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」第12

 

增列保險業赴大陸地區特定有價證券投資的資格條件,總額不得超過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的10%

初估保險業可投資陸股金額,將達新台幣3000億至4000億元,但業者須符合最近一期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比率達250%,且落實風險控管措施等條件。

在赴陸投資限制方面,金管會表示,保險業資金從事大陸地區特定有價證券的投資金額,不得超過保險業「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」10% ;同時,業者在大陸投資各類別有價證券金額,加計其他國家或地區「相同投資標的」後,應符合法令規定各類投資限額。

金管會表示,保險業投資大陸特定有價證券,須符合最近一期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比率達250%、最近一年國外投資無違反保險法重大處分情事,以及設有風險控管部門及風控長實際負責整體風控等條件。

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表示,草案預告後,將廣徵意見,再提報委員會議,如果過程順利,「8月底應該可以通過」,正式發布後,有意投資大陸有價證券的業者即能開始著手進行。

不過金管會指出,台灣保險業者也須取得大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(QFII)資格,應符合成立5年以上,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持有證券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等資格條件。

壽險業者對投資大陸有價證券已蓄勢待發,新光人壽上月中旬已成立大陸投資專責部門;國泰金先前也宣示,國泰人壽已備妥千億元的資金準備投資大陸股票及不動產,其他壽險公司也積極準備。

 

2010/08/04 | 記者蒼弘慈/台北報導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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